《社論》過勞死現象不容忽視
2011/3/4 | 人間福報
勞工過勞死現象以前多聽聞自日本,但近年來,國內也時有所聞,這種現象緊接在金融海嘯之後愈形常見,可見雇主有要求勞工超時工作的情事;而勞工為求賺錢養家,也以自己的健康,甚至生命為代價賣命工作。如何有效防範,以保障勞工權益,勞委會不能退讓。
「過勞死」不是形容詞,基於勞資關係不對等、雇主追求利潤的競爭愈來愈激烈,都不利保障勞工健康,勞委會去年修正過勞死職災定義。新認定基準是,發病前一天過度且長時間工作,前一周常態性長工時,或工作負荷過重,導致過勞死,都算職災。發病前一到六個月,每月加班時數超過三十七小時,就可認定為過勞死,比現行的四十六小時縮短八小時。
問題是,勞工如果不幸過勞死,其死因和職災之間是否有直接關連,很難認定,通常要經過長時間的鑑定;去年發生的南亞工程師猝死案,勞委會已經開會三次,仍未認定。在認定之前,雇主最多被處以最高六萬元的罰金,和勞工付出健康、生命拚來的生產力相較,完全不符比例。因此,超時、超體力工作情形比比皆是,對勞工極為不利。
台北市勞工局去年底抽查轄區內高科技業者,結果發現,多家工時違規業者都是知名高科技廠商;可見愈出名的廠商,工作壓力愈大,但雇主遵守勞基法的比率卻未見相對提高。
今年一月初,新竹科學園區員工診所公布一項統計,高達百分之六十的竹科員工健檢結果「慘不忍睹」,很多都是三十歲左右的年輕人。其中固然有個人因素,但資方的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,也有必要深究、監督。
至於最近引起社會注意的二十九歲保全員之死,問題就更嚴重。因為,保全員與看護工、工地監工等其它三十五類行業,排除適用有關工時的規定,勞委會認為,他們的工作型態特殊,有時只是監視性質或具間歇性,因此在八十五年修法時,把他們排除適用勞工工時的保障,而賦予雇主可以與勞工個別商訂、簽約的方式完成,也就是所謂的「責任制」勞工。
雖然,勞基法也要求,雇主與勞工雙方的協定,必須送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,但核「備」非核「准」,一字之差,對勞工的保障就失之千里。更何況,勞工檢查單位也不斷查獲,很多雇主實施責任制時,根本沒有事先核備,罰責也不痛不癢,無法產生遏阻作用。因此,立委痛批是「制度殺人」,並不為過。
事實上,國內勞工已經承受超時、超重的惡劣環境多年。去年勞委會修訂過勞死職災認定時即坦承,修訂前,國內勞工過勞死被認定為職災的比例只有百分之一點七;修訂後也可能只提高到百分之二點一,比國際勞工組織推估的百分之二十三差距高達九倍!
二十九歲保全員之死後,勞委會說要檢討相關法規,結果開會後不了了之。勞工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石,但保障往往也最差,拚經濟重要,但沒了健康與生命,什麼也拚不出來。勞工個人要有此認知,政府法令更不能輕忽疏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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