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

安寧死立法 家屬可決定拔管

安寧死立法 家屬可決定拔管
中時 更新日期:"2011/01/11 03:05" 朱真楷、邱俐穎/台北報導

中國時報【朱真楷、邱俐穎/台北報導】

歷經社會輿論多年來討論,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修正案,明訂瀕死且意識不清的病人被診斷為「末期病人」,經親屬一致簽署「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,再由醫學倫理委員會認可後,醫師可進行拔管、終止生命,讓安寧臨終邁向「預防受苦」的一大步。

本次修法賦予家屬擁有讓瀕死患者「一路好走」的權力。引發關注的是,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定義的「末期病人」指的是罹患嚴重不可治癒的傷病,且近期內(一般醫學認知為半年)可能死亡的患者。因此法案不能引申到「生命跡象穩定」植物人身上,而限於短期內死亡率極高的患者。

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,許多病危患者藉各式心肺復甦術維持生命,但許多人儘管活著,卻已失去意識,所有插管、開洞不僅延長痛苦及瀕死過程,看在家人眼中又是何等殘忍。部分醫師不忍心,都會偷偷暗示家屬「可以把人帶回去」,就是變相暫停心肺復甦術。

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侯彩鳳也認為,許多重視醫學倫理的國家如美、加都已實施「終止心肺復甦術」多年,台灣卻限制病人只要一經插管,除非本人同意,否則誰都不得決定生命該如何結束,完全與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「預防受苦」精神背道而馳。

昨日修法明訂,病人在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後,再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、成人子女及孫子女、父母共同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,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,醫師就能在法律保障下停止急救。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。

衛生署表示,將針對海外、不在身旁親屬如何表達意見、醫學倫理委員會人數等細節,盡快訂出施行細則。若末期患者有親人在海外,無法簽署同意書,可透過傳真書面表示同意、或透過視訊表達意見。資料送交醫院「醫學倫理委員會」審查,委員人數、採多數決或共識決,都需要進一步規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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