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

比照日本 過勞死認定標準大幅放寬

比照日本 過勞死認定標準大幅放寬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陳素玲/台北報導】 2010.12.22 02:55 pm


雇主要特別小心了。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過勞死猝死,但勞委會未認定為職業病,引發社會爭議,經檢討後,勞委會決定大幅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,最新標準全部採用日本認定標準,只要發病前一天有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,甚至前一周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,或工作負荷過重,導致過勞死,都算職業病。




最新公告認定基準,首度直接將「腦血管」及「心臟疾病」納入認定基準,相關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,都算職業病。而且未來認定不只「工時時數」,還會以「工作負荷是否過重」為過勞死的判定標準。勞委會強調,只要是目前尚未認定的職業病個案,都可採新標準。

新標準直接明定可能造成過勞死的疾病除原來的腦出血、腦梗塞、心肌梗塞、急性心臟衰竭、主動脈剝離外,新增狹心症、嚴重心律不整、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四項疾病。

此外,以往職業病醫師常以心血管疾病本來就會猝死為理由,拒絕判定過勞死,但未來只要認定是工作造成心血管疾病提早猝發,一律認定是職業病。

勞委會93年將「過勞死」納入職業病,但當時採納標準十分嚴苛,認定標準名稱為「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」,迴避採用「腦血管」及「心臟病」等字眼。但最新認定基準直接改為「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(外傷導致者除外)之認定參考指引」,將過勞死由狹義的循環系統疾病擴大為廣義的心血管相關疾病。

勞委會表示,未來認定是否過勞死的標準有三,分別是「異常事件」、「短期工作過重」及「長期工作過重」。其中較受詬病的「短期工作過重」,以往要求必須符合「一天24小時持續工作」、「一周每天工作16小時」等具體時數,但新標準改為「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」、「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」,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,都符合職業病標準。

另一個「長期工作過重」,也因標準過嚴,造成過勞死個案被駁回。新標準將「加班時數」大幅縮短8小時,例如前一個月加班時數由超過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;發病前2-6個月,每月加班時數由80小時縮短為72小時;發病前1-6個月,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。

勞委會強調,縱使各項加班具體時數都縮短,未來也不會全以「加班數時」做為判定標準,還會加上「工作型態」是否超過負荷等標準認定。

【2010/12/22 聯合晚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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